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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53/2018-10630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工业、交通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8-11-23
        文 号 时 效
        《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解读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18-11-23 16:11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联单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国务院水十条,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2016〕179号)要求:“2017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2018年起实施。2017年12月27日,省交通运输厅等五个部门发布《关于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31号),要求设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贯彻实施。通过《联单实施意见》的编制及实施,加强船舶污染物控制,推进建立船舶防污染长效管理机制,提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全程监控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市通航水域水环境质量。

        二、形成过程

        我市辖区通航水域包含长江及内河,监管联单制度涉及部门众多,工作要求较高,在认真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于2018年6月底完成初稿,制定过程中,先后多次征求各市(区)、各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等方面意见;7月13日,按规定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对《意见(送审稿)》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核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于7月18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大众意见;8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召开行业部门征求意见会;8月27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一致认为,《意见》全面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体现本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意通过论证;9月10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10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求意见会,形成最终定稿。

        三、主要内容

        《联单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建设,相关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提升船舶污染物监管能力为核心,要求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同时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及长江泰州段所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产生的污染物。

        (三)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从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船舶及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的工作职责及联单流转程序等三个角度,明确了船舶、接收单位、转运单位、处置单位主体责任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船舶污染物在各环节能够得到有效监管。联单流转程序,明确了监管联单的流转方向及各部门留存联单证明备查,进一步将各部门有效串联起来,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建设:包括成立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运行跨部门的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抽查和评估联单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等,进一步将多部门执法、共同监管、强化行政执法上升至日常的监管规章制度中,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制度。

        (五)相关保障措施:从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财政保障、积极宣传推广、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联单高效运转进一步夯实基础。

        本次《联单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实施有效监管,能够降低船舶污染物对我市水体质量的威胁,有利于改善我市水体环境质量,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将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多部门配合的合理推进、齐抓共管的局面,有利于营造全社会齐心协力、和衷共济的改善水体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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