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0/2018-11071 | 分 类 | 部门文件 民族、宗教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民宗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14 |
文 号 | 时 效 |
各市(区)民宗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市级各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宗教工作,深化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在《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标准》基础上,市民宗局制定《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区)民宗部门、市级各宗教团体要及时组织学习,加强指导检查,切实推动《管理规范》在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落地落实。农村各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要认真对照《管理规范》,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场所规范管理水平。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12月10日
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
为促进农村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工作常态化,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和全省农村宗教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思想建设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与党和政府同心同行。
2.坚持爱国爱教,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 设立橱窗、板报等宣传窗口进行爱国爱教宣传。
二、法治建设
1.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爱国宗教团体教务管理。
2.每季度组织教职人员、场所管理人员、信徒代表学习宪法、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有学习记录。
3.教职人员、管理组织成员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教育引导本场所信徒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4.反对邪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发现苗头及时向民宗、公安等部门报告。
5.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需要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程序办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经民宗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三、制度建设
1.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
2.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义工、志愿者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暂住人员、参访人员、培训人员、外事活动接待登记制度。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室或档案柜,有人管理。
四、民主管理
1.成立由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管理组织成员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名单上墙。管理组织作风民主,日常运作顺畅,作用发挥正常。
3.场所重大事项做到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
五、人员管理
1.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所在地民宗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报所在地民宗部门备案。
3.开展教风建设,恪守教义教规,正信正行,厉行节约,崇尚简朴。
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因私因公外出(离开泰州范围)1日以上的,要向所在地民宗部门、宗教团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六、教务管理
1.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2.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所在地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3.提高教职人员宗教学识和讲经讲道水平,讲经讲道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宗教教义教规,并有文字记录存档。
4.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卜卦、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
七、财务管理
1.按照《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建立会计账簿,账簿内容真实完整。
2. 场所重大支出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每月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监督。
3.捐款箱指定三人管理(落实至少两把锁)。
八、安全管理
1.场所无危房。
2.严格执行《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设施、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逃生疏散通道等),有安全工作记载。
九、其他方面
1.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2.佛道教活动场所实行文明敬香。
3.宗教活动场所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