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8-10895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12-06 |
文 号 | 时 效 |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落实惠民生办实事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中心制定了《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文件,现就条款的具体含义作如下解读:
一、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偿还商贷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银行卡。
解读:之前政策规定职工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提取资金必须直接转入银行还款账户,不得转入职工银行卡内,由银行直接进行操作冲抵职工贷款本息。为方便职工,进一步减少操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现规定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职工银行卡内,由职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灵活选择偿还方式,增加职工自主支配权。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随时提取,不受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的限制。
解读:之前政策规定,职工只能每年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减轻职工偿还贷款压力,增强还款资金流动性,降低职工家庭债务杠杆水平,现规定符合提取的职工可随时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提取手续,所提取资金不超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即可。
三、提取还贷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
解读: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该条规定延续之前的政策规定,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仍须保留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四、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用于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专属资金,必须用于住房消费,不得挪作他用,因此规定职工提取的资金即使转入职工银行卡内,也应当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五、最后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以及其它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解读:《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只涉及按年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规定的调整,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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