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8-10892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12-06 |
文 号 | 泰公管发〔2018〕120号 | 时 效 |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落实惠民生办实事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偿还商贷时,可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银行卡。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随时提取,不受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的限制。
三、提取还贷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
四、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五、最后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以及其它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