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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8-08691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7-09
        文 号 泰政办发〔2018〕8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7-20 16:47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泰州市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活力,树立创新光荣、实业兴市的风向标,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区域创新生态示范区的意见》(泰发﹝2017﹞20号)和《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的申报、评选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组织开展市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评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四条  市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上下联动推进,典型示范带动,引领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市创新企业不超过5家,市创新企业家不超过5名。

        第六条  市创新企业和企业家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报市创新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或者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有较为清晰和完整的创新发展规划,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上年度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研发投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上年度创新工作成效显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中国“独角兽”企业;

        2.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3.荣获国家专利奖;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5.承担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或省级重点实验室;

        7.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或者国外发明专利3件以上;

        8.主持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9.荣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

        10.引进或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员;

        11.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2.获得1000万元以上社会风险投资资金;

        13.建成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14.其它取得重大突破的创新成果。

        第八条  申报市创新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新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研发投入);

        (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上年度末社会保险缴纳人数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科技进步奖证书和标准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技创新相关管理制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创新企业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企业家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卓越的创新创业能力、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管,任现职2年以上;

        (三)重视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将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上升到企业创新发展战略的高度,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制度、评价体系和创新激励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拥有省级以上“双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创新人才活力迸发,企业创新文化氛围浓厚;

        (四)重视创新体系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推进制定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建有规范运行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3%以上;

        (五)创新成效显着,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在以下任一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科研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或学科带头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大力集聚创新资源,带领研发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数量在全市领先;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品牌,企业经营管理绩效显着;作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带动了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申报市创新企业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新企业家申报表;

        (二)身份证(护照);

        (三)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

        (四)在企业任职证明;

        (五)任职企业营业执照;

        (六)任职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七)申报人及任职企业主要知识产权证书;

        (八)申报人及任职企业相关荣誉、成果复印件;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创新企业和企业家:

        (一)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被税务机关处以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市创新企业和企业家按照下列程序评选: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家,向所在地市(区)科技部门申报,同一企业只能申报创新企业、创新企业家中的一个奖项。

        (二)初审。市(区)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后,征求同级环保、质监、税务等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经当地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科技部门。

        (三)复核。市科技部门对市(区)初审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提出评选名单。

        (四)专家评选。由市科技部门聘请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选小组进行评选,确定候选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科技部门对专家评选小组提出的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审定批准。市科技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入选企业和企业家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市创新企业由市政府颁发“泰州市创新企业”奖牌,并给予50万元奖金;市创新企业家由市政府颁发“泰州市创新企业家”奖牌,并给予10万元奖金。

        第十三条  获评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的单位和个人,满3年后仍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再次申报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经评选再次入选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选专家和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企业和企业家的商业秘密、评选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剽窃、侵夺他人发明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创新企业和创新企业家称号的,经查证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创新企业,是指创新管理体系完善、上年度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具有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二)创新企业家,是指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泰州企业家群体中具有鲜明的代表性、良好的公认度和广泛影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泰政办发〔2018〕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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