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9-08543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12-10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19〕6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坍江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原则。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泰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泰州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统计局、气象局、团市委、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支队、科协、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办事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市减灾委下设泰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减灾办是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减灾委日常工作,推进落实市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泰州军分区:协调驻泰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协调做好学校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市科技局:结合科技防灾减灾业务,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推广)应用。
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全市相关企业加强对救灾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协调电力、通讯企业做好救灾期间电力、通讯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车辆运输畅通;结合公共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根据防灾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减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对减灾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调查、评价、防治工作;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及时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结合环境保护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环保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依法进行质量监督等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自来水、燃气、市政设施等领域的应急抢险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等工作;结合城市建设,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设施、人防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与抢险救灾;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组织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城管局:负责环卫设施核查加固及抢险排危;督促业主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检查加固;及时向灾区调派环卫设施及设备;选派洒水作业车辆向灾区运送生活用水。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运输受灾群众、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所需的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理养护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结合交通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旱防御工作,掌握、发布汛情、旱情,做好水利工程和水资源调度;协调、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结合水旱灾害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核定水利工程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市减灾办。
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牲畜疫情的防治工作,及时统计农业、渔业、畜牧业等因灾损失情况,报送市减灾办;结合农业农村工作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和应急供应工作;配合组织开展流通领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在发生突发性灾害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医疗救治、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结合公共卫生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负责市减灾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震情监视、震后趋势判定、震情通报;及时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并报送市减灾办;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及科普宣传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 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较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及其应用技术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
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过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开展消防科普宣传工作,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抢救被困人员。
市武警支队:当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科协: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在救援救灾工作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募捐和救灾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在统一调度下,派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参与救灾救助工作,调拨救灾救助款物和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市慈善总会:按照慈善总会章程,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及时募集资金、物资,适时开展救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一)市、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住房保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经费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发改、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通过预备费用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市、市(区)政府应该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2 物资准备
(一)市、市(区)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及交通不便的乡镇、村(社区)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二)应急管理部门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发改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信息准备
(一)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由应急管理部门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畅通;
(二)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设备设施准备
(一)市、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二)市、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医疗卫生保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市(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二)根据救灾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受灾市(区)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7 人力资源准备
(一)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管理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减灾办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工信、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三)建立覆盖市、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3.8 社会动员准备
(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城乡居民人身、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效率;
(三)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9 科技准备
(一)减灾办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二)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三)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一)灾情信息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后,迅速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三)灾情信息核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对于干旱灾害,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会商核定
(一)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二)评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三)台账。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当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发布:
(一)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由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以通过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四)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的汛旱预警信息,应急管理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减灾办。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根据省、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5.3 预警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区)发出灾害救助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通知市及相关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供应商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四)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五)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六)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者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的;
(三)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600户以上的;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的;
(五)发生6级以上地震的;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Ⅰ级响应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一)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区)政府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三)市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四)根据受灾市(区)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部门按市级救灾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做好救灾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泰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市(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六)发改、农业农村、商务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会同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住建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市应急供水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水利部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科技部门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宣传和文广旅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七)根据市减灾委主任要求,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八)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市(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市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九)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
(三)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600户以下的;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五)发生5.5—5.9级地震的;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Ⅱ级响应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一)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区)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二)市减灾委派出由市减灾办主任或者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三)市减灾办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四)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部门按市级救灾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做好救灾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宣传和文广旅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
(六)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七)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五)发生5.0—5.4级地震的。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一)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区)政府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二)减灾委派出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三)市减灾办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四)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部门按市级救灾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做好救灾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六)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市(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七)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本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
(三)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50 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
(五)发生4.0—4.9级地震的。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标准。市减灾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一)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二)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三)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四)根据受灾市(区)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发改部门按市级救灾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做好救灾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六)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市减灾办副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市(区)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二)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四)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市(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一)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市(区)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相关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二)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根据受灾市(区)政府的补助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照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实施评估。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当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补助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一)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受灾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的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三)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四)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补助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教育培训
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一)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二)组织开展各级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灾减灾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 监督管理
9.1 考核奖惩
市减灾办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 附则
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