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9-0819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11-22 |
文 号 | 泰政规〔2019〕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监督、检查、考核各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三)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纳入行业管理相关事项。
发改、教育、工信、民宗、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指导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二)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市、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住区、商业办公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纳入合同内容。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责任范围,为其物业服务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围墙(围栏)范围以内所有区域和住宅小区围墙(围栏)外侧配建的绿化带区域;
(二)建筑物、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三)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四)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水面漂浮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七)公共绿地由住建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教园区等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厂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十二条 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路灯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责任人履行下列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区内市容保持整洁,无店外占道经营,无流动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迹、积水,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责任区内立面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示范文本制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本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制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牌。
责任人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牌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履行诚信档案,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加大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名称、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巡查制度,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加强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区等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案件,及时提供责任人信息档案和责任人日常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