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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8-043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2-01
        文 号 泰政规〔2018〕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2 15:28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泰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规范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设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适用本办法。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使用的工作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要求,坚持布局合理、整洁卫生、使用方便、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原则;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应与旧城区改建、新城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环境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城市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环卫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环卫设施应纳入城市黄线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厕所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容量、用地规模及相应的规划设置要求一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落实迁建和改建方案并报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

        发改、规划、住建、国土、旅游、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条  住宅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屋、垃圾收集点以及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部门在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前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地块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要求。

        第八条  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住房等主体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并投入使用。

        第九条  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征求市城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屋,生活垃圾收集屋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专门用于收集住宅区废旧电视机、家俱等大件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屋地面应当硬质化,具备进水和污水排放功能。

        住宅区每30户居民设置一组不少于240升垃圾容器,垃圾容器按照垃圾分类收集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  住宅区应当预留装潢垃圾临时收集点,装潢垃圾临时收集点应当便于业主倾倒和机械化作业,使用期限自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住宅区装潢垃圾临时收集点使用期届满后,其占用的土地按照原批准规划要求恢复到位。

        市区实行人车分流的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屋、装潢垃圾临时收集点应当设置在便于清运、通行的区域。

        第十二条  供环境卫生车辆通行的通道,应当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有关规定设计,具体设计要求如下:

        (一)住宅区内的通道应当满足2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二)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满足5吨载重车通行;

        (三)旧城区至少应当满足2吨载重车通行;

        (四)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当满足5-30吨载重车通行。

        第十三条  住宅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区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住宅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厕所、垃圾屋、垃圾容器的使用权移交给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区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四条  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公共停车场(库)、旅游风景区、公园、公共绿地、金融机构营业大厅、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建设单位应当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前款规定已建成的公共场所未建设公共厕所以及未设置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和设置;确因用地规划等原因不能设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住宅区、单位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尽量临近道路旁,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应当按照每平方公里3-5处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市区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方向指示标志,方便使用。

        市区新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或二类以上标准,并配有第三卫生间。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厕所对外开放。

        第十六条  市区设置的化粪池应便于5吨及以上吸污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区域,至少应当满足2吨以上吸污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应当超过5米。

        第十七条  市区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防腐、阻燃、抗老化。

        第十八条  市区设置的废物箱应当具有国家垃圾分类标准收集功能。

        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在垃圾分类收集作出表率和示范作用。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与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合作,开发出适宜家庭垃圾分类收集的废物箱,并对单位、家庭、个人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指导、推广。

        市区垃圾运营单位对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市区饭店、宾馆、单位食堂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当根据最大接待就餐人数确定。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应当便于统一收集、运输,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泄漏,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  市区新建、扩建、旧城区改建的居民区域设置垃圾转运站,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公里。垃圾运转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区域,海陵、高港、姜堰区以及高新区应当至少设立一个日处理能力300吨以上的大型垃圾转运站。

        第二十一条  市区设置的垃圾、粪便码头应当有卸料、停泊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在有条件的码头,应当为改造集装箱专业码头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当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第二十二条  市区重要的水域保洁地区应当设置水上作业基地,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船只打捞和机械船只打捞。水上作业基地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便于水上打捞、垃圾分类收集、清运,满足水上作业船只打捞、停泊需要。

        第二十三条  在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应当设置工人休息、更衣、停放车辆和存放作业工具等的场所,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淋浴房。环卫休息场所可设置于人行道旁或绿地内,也可附设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停车场等场所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泰政规〔201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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