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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9-05342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3-27
        文 号 泰政办发〔2019〕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3-29 15:17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归集、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全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归集、应用。

        第二章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

        第四条 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主体”)负责各领域内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认定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原则,依法审慎认定。

        第五条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

        (一)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的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

        第六条 鼓励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主体提供相关主体守信或者失信行为信息,作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信用“红名单”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认定主体根据认定标准认定产生信用“红名单”候选名单;

        (二)认定主体将“红名单”候选名单报送至同级发改部门信用审查。发改部门将各领域的“红名单”与“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信用审查结果反馈至认定主体,认定主体根据信用审查结果确定初步名单;

        (三)认定主体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认定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主体负责复核和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说明理由。

        信用“黑名单”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认定主体根据认定标准认定产生信用“黑名单”初步名单;

        (二)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认定主体应当将认定事由依法告知被列入的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异议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异议期限内向认定主体提出异议申请,认定主体负责复核和处理,并于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四)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主体应当做出信用“黑名单”认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认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认定主体应当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送发改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红黑名单”发布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将下列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泰州”网集中发布:

        (一)市级认定主体报送的信用“红黑名单”;

        (二)其他依法获得的信用“红黑名单”。

        市发改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市内主要媒体和公共场所户外大型显示屏、社区公示栏等将信用“红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涉及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 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等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

        (二)认定事由;

        (三)认定主体、认定文号;

        (四)认定日期;

        (五)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红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算。认定主体行业领域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归集与应用

        第十二条 信用“红黑名单”采集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包括:

        (一)信用“红名单”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认定单位、认定文号、守信行为、荣誉名称、认定时间、有效期、信息提供部门全称、提供日期。

        (二)信用“黑名单”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认定单位、认定文号、主要失信事实和依据、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公示截止时间、有效期、信息提供部门全称、提供日期。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政府招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等工作中,应当带头应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按照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红黑名单”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发布的信用“红黑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有误的;

        (三)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四)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经认定主体确认在信用“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前提前退出的;

        (五)其他可以退出的情形。

        信用“红名单”在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或者存在不当利用信用“红名单”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退出信用“红名单”。

        第十五条 鼓励信用“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主体应当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情况应当作为退出信用“黑名单”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相关主体退出信用“红黑名单”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用“红名单”,是指市发改部门发布的,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组织评选或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诚实守信行为相关的荣誉信息;

        (二)信用“黑名单”,是指市发改部门发布的,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泰政办发〔2014〕120号)同时废止。

         

         关联阅读:《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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