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6/2019-05388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19-04-02 |
文 号 | 时 效 |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归集、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信用“红名单”的含义是什么?
信用“红名单”,是指市发改部门发布的,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组织评选或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诚实守信行为相关的荣誉信息。
三、信用“黑名单”的含义是什么?
信用“黑名单”,是指市发改部门发布的,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的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
五、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渠道有哪些?
市发改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市内主要媒体和公共场所户外大型显示屏、社区公示栏等将信用“红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涉及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规定执行。
六、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内容有哪些?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等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
(二)认定事由;
(三)认定主体、认定文号;
(四)认定日期;
(五)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有效期多长时间?
信用“红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算。认定主体行业领域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信用“红黑名单”应用在哪些方面?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政府招投标、政府采购、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等工作中,应当带头应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按照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九、信用“红黑名单”退出情形有哪些?
发布的信用“红黑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有误的;
(三)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四)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经认定主体确认在信用“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前提前退出的;
(五)其他可以退出的情形。
信用“红名单”在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或者存在不当利用信用“红名单”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退出信用“红名单”。
十、信用“黑名单”可以修复信用吗?
鼓励信用“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主体应当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情况应当作为退出信用“黑名单”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