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0873439/2019-06971 | 分 类 | 公示告知 其他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烟草专卖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1 |
文 号 | 时 效 |
为不断深化烟草专卖管理“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泰州市烟草专卖局拟对2018年2月22日施行的《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按照法定程序,泰州市烟草专卖局拟依法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进行听证,征求相关意见。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点在泰州市烟草专卖局六楼会议室(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40号)举行。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变动的,将另行公告并通知。
三、听证会征集人员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拟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征集20名听证代表,由泰州市烟草专卖局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不足,将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会。
(二)旁听人员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10个,听证旁听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报名人数超限额时,按照报名先后顺序选取参会人员;报名人数不足时,不再另行增补。
四、报名要求
1、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
2、报名时公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意公开姓名、零售商铺字号、商铺地址等必要的信息。
五、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有效期截止至2019年8月30日下午17:00。
2、报名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40号;
联系电话:0523-86393992;
联系人:李卉。
特此公告。
泰州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
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烟草专卖管理“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群众、控烟履约”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除外);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申请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
(八)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第六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门等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第七条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第八条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准,下列特殊区域内的零售点设置实行总量控制,超出总量控制数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集贸市场及物流园区,经营商户数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2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在1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5个;
(二)封闭式城区及乡镇居民小区(不含沿街门面房),居民户数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
(三)行政村零售点设置标准为100户/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5个。
(四)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的区域,设置零售点的总数不超过2个。
第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变更经营地址至集贸市场、居民小区、行政村内等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不受总量限制。
第十条除中、小学校出入通道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外,其他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可继续经营并依法延续。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第六条第(一)项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以及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商场、集贸市场商品展卖区独立店铺除外)等;“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以及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且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业态从事商品展卖的,不包含限制进入、不便于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的场所。
第六条第(二)项中“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易燃易爆品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素。
第六条第(四)项及第十条中“距离”应以行人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学校出入口通道的中心点至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间点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泰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8日施行。2018年2月22日施行的《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泰专法〔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