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19-07531 | 分 类 | 部门文件 组织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18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19〕44号 | 时 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34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照护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市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备从事长期照护服务条件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一)基本条件
1、照护机构依法设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护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2、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服务设施设置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申请定点的地址、照护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
5、人员配备符合行业规范,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具备照护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
6、明确长护保险管理部门、长护保险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与长护保险照护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长护保险政策宣传、照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7、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开业不足6个月的从开业至申请之月)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8、因违反长护保险服务协议有关约定被解除服务协议关系满3年的。
(二)其他条件
1.医疗机构
(1)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可携带相关材料同时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
(2)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照护服务区域,照护区床位不少于20张;
(3)专职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低于1:5。
2.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1)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就近与至少1家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院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2)为入住机构的参保失能人员独立设置照护区域及照护床位。
3.能够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1)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2)专职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不低于10名;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照护机构,需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
(二)下列材料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医疗机构提供当期有效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文本;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证明;其他机构提供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或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材料;
3.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照护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照护区床位张数证明;
4.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及具备照护服务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注册证明;
5.与市区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院签订医疗的服务合作协议(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四)照护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
(五)从业人员名册及健康证明。
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申请时间及地点
凡申请市区长护保险定点的照护机构,于2019年7月22日起工作日内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泰州市洪泽湖路66号),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姜堰分局(姜堰区上海路88号)提出申请。
附件:1.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
2.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表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8日
附件1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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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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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电话 |
| 主 要 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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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所有制 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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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定点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 ||||||
机构提供 服务类型 | £入住机构照护 □机构提供居家上门照护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 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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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 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 | 能够提供居家照护 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照护区床位数及照护人员数 | 机构设立许可证号或备案证号 | 照护区 床位数 | 执业(设立) 证 书 号 | 服务内容 及照护从 业人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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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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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以上情况以及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
照护服务机构名称: | ||
序号 | 现场核查内容 | 现场核查情况 |
1 | 申报地点和实际执业地点是否一致 | □是 □否 |
2 | 现址是否正常开展服务 | □是 □否 |
3 | 服务设施设置 | □与申报材料相符 □与申报材料不符 □其它情况: |
4 | 照护人员在岗情况 | 从业人数: 在岗人数: 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 □是 □否 |
5 | 长护保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 □明确长护保险管理部门 □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建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内部考核管理、收费结算管理、参保人员就医流程等) |
6 | 是否有财务制度 | □是 □否 |
7 | 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内容公布情况 | □主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投诉、举报、监督方式 □长护保险宣传栏 |
8 | 信息管理情况 | □具备电脑、打印机、网络端口 □收费电脑系统须为winXP或win7 32位系统 |
定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能提供入住机构照护服务的机构填写以下两项: | ||
1 | 是否设置独立的照护病区 | □是 □否 |
2 | 实际照护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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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机构负责人签字: 照护机构盖章 | ||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