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20-15334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11-02 |
文 号 | 时 效 |
一、制定本通知的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现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优化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放宽贷款担保条件
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即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作为保证人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每位职工最多同时担保次数由原来的2次调整为5次。“本次优化,取消了直系血亲关系不得担保、职工之间不得互相担保、担保人剩余退休年限不得少于贷款期限等条件限制。”换句话说,就是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条件,都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互相担保。
2、贷款不须再提供户口簿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尚未申领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除外)不再需要提供户口簿。
3、缩减贷款办理流程
对不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的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办事流程进行了全面精简,相关共有产权人只需到贷款承办银行签署相关材料,不再需要到公积金中心签署《承诺书》,同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也无须再签署《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放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