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9/2020-00659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10 |
文 号 | 时 效 |
2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意见》,现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推迟复工,人员实施管控,售楼处和中介机构门店全部暂时关闭,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巨大,给城乡建设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困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抗疫情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有序恢复生产经营,实现稳定持续发展,发挥房地产业、建筑业稳定经济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意见》。
2.《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全文共20条,瞄准房地产、建筑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线下销售渠道关闭造成资金链紧张的问题,从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明确土地出让支持政策、放宽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明确建筑企业支持政策等多方面为企业助力。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是在土地市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纾困。《意见》明确,已
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出让合同、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和延期缴纳出让金。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缴款、延迟交付、不能按期开竣工的,以及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商品房的,明确相应期限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15%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5%,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二是放宽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形象进度和预售资金监管。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提供可售房源担保的情况下按监管标准的50%实施资金监管,或以开发企业按监管标准全额出具银行保函的形式实施监管。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含公建配套),可释放重点监管资金的90%。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的工程量完成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部分实现25%以上投资。
4.如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要求,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质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房地产行业搭建网上销售平台,疫情结束后适时举办公益性房交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人才购房政策促进住房消费。
5.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哪些支持政策?
建设项目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或工程合同不能按期执行的,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重新协商确定施工周期,严禁建设单位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费用。鼓励施工设备租赁企业防疫期间减免部分租赁费用。同时,要求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减轻受困企业的负担。
6.《意见》的施行期限如何规定?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具体措施明确施行期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