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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6/2020-00587 分 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0-03-02
        文 号 有 效 性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全力支持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稳市场的意见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发布日期:2020-03-02 11:09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20〕4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泰政发〔2020〕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猪肉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202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运用价格杠杆全力支持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稳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

            1.降低企业用水价格。从2020年2月份用水量起,全市生产新冠肺炎防控物资的企业,经工信部门审核、发改部门确认,自来水价格到户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元(其中,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各降低0.50元)。全市生产、经营服务业和特种用水的自来水到户价格在现行规定价格基础上降低10%(基本水价和代收费用同步降低)。

            经卫健部门审核、发改部门确认的有新冠肺炎治疗和防疫观察任务的医院(包括临时集中医学观察点),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第一、二阶梯平均价格。

            2.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50号)精神,提前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淡季价格,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从2020年2月22日起,市区(海陵区、高新区)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价格由每立方米3.40元下调为2.94元,每立方米降低0.46元。各市(区)要按国家、省规定要求,按照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全市生产新冠肺炎防控物资的企业,经工信部门审核、发改部门确认,管道天然气价格在上述降低后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再优惠0.20元。

            经卫健部门审核、发改部门确认的有新冠肺炎治疗和防疫观察任务的医院(包括临时集中医学观察点),从2月份用气量起,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二阶梯平均价格。

            二、认真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3.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精神,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单位要同步降低终端用户的电费收取标准,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4.为帮助企业应对市场波动,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两部制电价用户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用电情况及预期,及时向供电公司申请变更基本电费结算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按实际最大需量、按合同最大需量三种方式),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可按月申请变更,不受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

            5.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无论采取何种计费方式,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6.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

            为缓解疫情对居民“菜篮子”的影响,保障“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鼓励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复工、营业,支持和鼓励减免房租和摊位费。

            7.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用房、摊位等,2020年一季度减半收取房租、摊位费。

            8.对承租其他经济成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用房、摊位等,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和摊位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减免相关收费

            9.经卫健部门审核、发改部门确认的有新冠肺炎治疗和防疫观察任务的医院(包括临时集中医学观察点),减免医疗垃圾处置费用。

            10.经市疫情防控工作物资保障组确认,纳入国家、省、市统一调拨的疫情防控物资,免收检测费用。

            以上意见,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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