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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42/2020-01347 分 类 部门文件 商贸、海关、旅游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4-29
        文 号 泰商发[2020]14号 时 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0-03-02 10:43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商务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

        为切实贯彻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我局制定的《泰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泰州市商务局 

                                         2020年2月9日




        附件

        泰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以下简称“稳外贸意见”),支持进出口企业抗击疫情、克服困难、稳定发展,根据我市进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全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进出口企业。

        二、落实举措

        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泰州市商务局官方网站,“泰有贸”微信公众号、微信、QQ企业群以及电话等渠道,全方位向全市进出口企业宣传“稳外贸意见”,切实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做到进出口企业应知尽知。

        2. 加大企业调研。开展进出口企业电话或线上调研,走访进出口重点企业,全面了解全市进出口企业受影响的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各市(区)商务部门对辖区内进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对照“稳外贸意见”,逐一登记企业需求,确定扶持方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

        3. 指导企业申报。主动对接符合条件的企业,帮助提供申报信息和申报途径,认真做好申报指导和服务。对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答复。

        三、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

        4. 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复工。各市(区)商务部门对在手订单生产任务急的进出口企业,积极争取防疫物资,并引导企业复工生产,进出口贸易公司优先复工。

        5. 进一步加大对进出口企业融资支持。加大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对接力度,争取资金支持。各市(区)商务部门及时了解进出口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协调当地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对于存在的困难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统筹协调。对“稳外贸意见”实施期间进出口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给予其融资成本80%的贴息。

        6. 进一步加大信用保险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加大出口信保的宣传力度,及时了解进出口企业存在的贸易风险,鼓励企业通过信用保险规避贸易风险。进一步密切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的联系,了解企业的报案情况,及时推动理赔程序。对“稳外贸意见”实施期间企业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的补贴。市贸促会对有需要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7. 帮助进出口企业提供交通便利。各市(区)商务部门对急于发运的进出口商品和购买的原辅材料应主动协调运输部门提供便利,对存在的困难及时商市商务局协调解决。

        8.鼓励企业通过开拓国际市场。各市(区)商务部门应帮助进出口企业通过网课的形式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能力。对已经开展跨境业务的,在“稳外贸意见”实施期间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给予全额补贴。鼓励企业对参加省市组织的境外展会。对受疫情影响在“稳外贸意见”实施期间无法出境参展的企业,鼓励其通过境外代理商参展,给予企业每个展位2万元补助。

        9.减免进出口企业房租。各市(区)商务部门应协调辖区内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进出口企业可免收6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协助承租的进出口企业做好业主(房东)的工作,帮助企业减免房租。

        10.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进出口企业申报医疗器械进口资质。鼓励有资质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我市紧缺的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N95或类似标准)、防护面罩(屏)、防护眼镜(防雾型)、一次性使用隔离衣(防渗透)以及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液、电子体温计等防疫物资。对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市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订单,给予其进口报关价5%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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