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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20-04469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民政、扶贫、减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6-30
        文 号 泰政办发〔2020〕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03 17:34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80元/人·月提高到71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60%,其中建档立卡户中的低保家庭保障水平不得低于4000元/人·年。全面落实建档立卡低保缓退制度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各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同时,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2倍。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250元/人·月,70岁以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享受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特困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三、提高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50%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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