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8/2020-05162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外交、外事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外事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8-06 |
文 号 | 时 效 |
泰州市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和《泰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泰办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外事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事接待,是指为促进我市国际交流与合作,接待来泰访问考察、参加会议、开展经贸合作与人文交流等活动的外宾。
第四条 外事接待费用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严开支;确需由相关单位共同接待的外宾团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会同相关单位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各单位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五条 外事接待应当坚持服务外交、以我为主,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下同)外事部门分别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外事接待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具体开展外事接待工作。
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来访人员简介、来访目的、日常安排的接待计划,并且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本级外事部门审批。涉及国外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卸任前政要(副国级以上)、外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官员以及未与我建交国家的官员来访,市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各市(区)外事部门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外事部门报送审批。
第七条 外事部门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外事接待;
(二)是否给予适当礼宾规格;
(三)是否有与外事纪律有关要求相悖之处。
外事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且回复书面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批准的原则上不得接待。
第三章 礼宾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可以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见:
(一)外国政府、议会重要官员,如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卸任前政要、与我市层次相当的外国城市副市长以上官员;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参赞和副总领事以上官员;
(三)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四)国际知名高校院所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五)重大外资项目投资方负责人;
(六)海外着名侨领和重要华人社团负责人;
(七)曾向我市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
(八)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九)重大涉外活动的开、闭幕式;
(十)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国际合作项目的签约、开工等各类仪式;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
邀请市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的,应当与市外事部门商定后再报送客情报告单。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开展外事接待。接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过规定天数的,一律由外方自费。
第十条 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伙食、宴请、交通、赠礼等支出。
第十一条 住宿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执行:
(一)团长为副部级以上的外方团组,可以安排在五星级宾馆,其中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以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二)团长为副部级以下的外方团组,安排五星级以下宾馆的标准间或者单间。
第十二条 伙食标准:倡导健康、绿色、安全、文明的用餐理念风尚,提倡以自助餐、冷餐会形式安排工作餐。含酒水、饮料在内,副部级以上每人每天450元,副部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50元。
第十三条 宴请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执行:
(一)含酒水、饮料在内,我方司局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50元,其他宴请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宴请一律不得使用高档菜肴和酒水,提倡白酒用地产酒,红酒用国产品牌;
(二)外宾5人(含)以内的,我方陪同人数原则上按照中外人数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出部分按照中外人数1∶2以内安排,工作餐陪同人数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访泰期间,同一地区最多安排1次正式宴请,赴市及市(区)分段访问行程的,宴请总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 交通标准:除应邀来泰的重要团组外,外宾抵、离泰以及在泰期间的交通费用一般由外宾自理,主办单位协助提供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 对外赠送礼品应当尽量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等,并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执行:
(一)外方团长为副部级以上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
(二)外方团长为副部级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
(三)其他人员如需赠送小纪念品的,每人次礼品一般不得超过100元。
第十六条 外事接待礼品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原则上由外事接待主办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外方赠礼的,可以按照对等原则回礼。
(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执行,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外事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足200元的,可以归受礼人本人。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应当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外商、海外侨领、专家学者等无明确或相应行政级别的外方团组,一般参照副部级以下人员标准接待。
在泰举办国际会议的外宾接待标准,参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要求执行。
接待重要的党宾国宾,按照外交部和省外办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外宾访泰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外事接待主办单位负责。重要团组和人员来访、涉外会议等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接待外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接待人员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内刊及记载有内部或机密内容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纸质笔记本等陪同外宾参加各类外事活动。安排外宾参观考察点时,应当提醒考察接待单位注意保密事项。
第十九条 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接待计划进行相关活动,不得随意增加计划外的行程。
外事接待期间,原则上不接受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员临时采访。
外宾访泰期间的相关新闻报道,由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导把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外事接待的审批管理,做好重要外事接待的礼宾礼仪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