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9/2021-20390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0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37号)精神,进一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住建部门权力清单,我局梳理制定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至2021年12月10日施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0日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建设工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 2.开工前已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手续。 3.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从开工之日起 20 日内补办好施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配合调查,及时纠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工程投资额 30 万以下或建筑面积 300 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或者临时建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 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造价在30万以下,且主动拆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未报送材料或报送材料不完整但未投入使用,30日内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初次违法且30日内整改到位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建设工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 2.开工前已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手续。 3.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从开工之日起 3 个月内补办好施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实际完工量小于30%, 且:1.工程投资额 30万~100 万的,处罚 5 万;2.工程投资额 100 万~200 万的,处罚 10 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报送材料或报送材料不完整但未投入使用,45日内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45日内整改到位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