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1-20092 | 分 类 | 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当事人名称:泰州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2MA1XRPTX9W
住所:泰州市海陵区光大路101-5号
法定代表人:林峰利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绿化养护;物业管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咨询、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一般商务信息咨询;装饰装潢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停车场设备、交通安全设备、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砖瓦、不仓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 4月9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泰州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经核查,泰州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尚水湾小区(宝龙世家)8号楼在2019年7月开盘前地下室规划已经变更为公共非机动车库,开盘后当事人销售人员及相关宣传资料隐瞒地下室规划已经更改的事实对8号楼进行销售,导致8号楼下叠购房者权益受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对此立案调查。2021年8月11日,我局又收到信访件,反映宝龙公司销售联排、双拼别墅过程中虚假宣传,我局对此并案处理。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清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安排销售人员接受调查。该案办理过程中,我局未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等依法报请局长书面批准。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开始宝龙世家(尚水湾小区)的项目开发,该项目共54栋住宅,第一批开发的1-8号楼的为叠加住宅。当事人于2019年5月按照审批部门要求更改原设计,在8号楼(工程号为7号楼)地下增加公共非机动车库,并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了修改,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总平面图的审批,于2019年6月1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6月29日取得宝龙世家(尚水湾小区)1-8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当事人在销售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未将实际情况告知购房者,仍然按照原设计进行宣传并予以销售。至2019年9月6日,当事人该项目8号楼下叠6户已全部售出,并全部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
当事人的上述设计修改导致8号楼下叠的6户地下储藏室面积的大幅度减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对比基本情况最为接近的6号楼,8号楼下叠各户的地下储藏室预测面积剔除地下公共非机动车库后其套内面积大幅度减少。
当事人在其开发的宝龙世家(尚水湾小区)项目14栋叠加住宅销售时,将地下储藏室和花园作为卖点予以宣传。当事人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购房者下叠用户有花园的使用权,并在提供的宣传资料中宣称“一楼私家花园,二楼观景阳台,伺花弄草惬意休闲”。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总平面图,该项目所有绿化均为公共绿地。
另经补充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联排、双拼住宅(双拼6幢,联排11幢)的过程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置业计划表等方式宣传“一楼私家花园,二楼南北双露台,饲花弄草回归自然”,也将公共绿地宣传为“私家花园”。
当事人在调查中予以配合,积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安排销售人员接受调查,主动陈述事实,承认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从轻处理。
2021年7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泰市监听告字〔2021〕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开发的宝龙世家(尚水湾小区)项目叠加住宅(14幢)销售中将地下储藏室和花园作为下叠的卖点予以宣传,将下叠前的公共绿地宣传为“私家花园”误导购房者,并隐瞒8号楼地下增加公共非机动车库的事实,仍然按照原设计进行宣传并予以销售,导致8号楼下叠的6户地下储藏室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在销售联排、双拼住宅(共17幢,双拼6幢,联排11幢)的过程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置业计划表等方式将公共绿地宣传为“私家花园”误导购房者。当事人上述行为损害了购房者利益,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造成购房者权益受损并引发纠纷,造成购房者群访,其行为应予以严惩。鉴于我局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安排销售人员接受调查,主动陈述事实,承认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故综合考量予以一般性处罚。
综合上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