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的方式。公众评议内容在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发布、开展。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以上内容是否在局网站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三)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社会评议调查表。
(二)在局门户网站发布社会评议调查表。
(三)统计、汇总社会评议网上调查表。
(四)公开评议结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