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3/2021-2089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8 |
文 号 | 泰农经〔2021〕8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防止“非粮化”,切实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管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1号)《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泰农经〔20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强化用途管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前资格审查机制。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建立农村承包地流转前流入方资格审查制度。流转前,要对流入方经营经历和水平、经济实力、个人征信、履约能力、经营内容等进行充分的考察审查,避免因为流入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不匹配,从而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风险和损害。
二要持续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夯实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基础。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流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要指导达成流转意向的交易双方按照《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如果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各市(区)要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土地经营权,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要从严管控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防止“非粮化”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决保证“农地农用”。各市(区)要建立市(区)与乡(镇)之间、乡镇与村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防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常态化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定期会商、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严格执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各市(区)要建立常态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防范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四不两直”的形式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的土地用途、农业经营情况、农民利益保障、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和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向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移送。
五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回头看”。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回头看”工作,重点查看流入方是否符合条件、流转程序是否规范、农业经营是否违规、土地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是否参照《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流转交易是否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等内容,对“回头看”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要自觉接受土地经营权流转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布村、乡镇、市(区)及市各个层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做好及时调查处理、交办督办,确保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
七要不断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评估和调度。从2022年开始,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全市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目标进行绩效评估,将按季度调度土地经营权流转自查工作。各市(区)要参照市级做法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绩效评估和调度工作。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