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3/2021-20916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6 |
文 号 | 泰 农〔2021〕86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分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要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研究,现就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通知如下: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切实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形成防范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二、案件移送
(一)移送的涉嫌犯罪类型
1.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罪,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的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1《农业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在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中或调查终结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3.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处理投诉举报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违法行为存在明显涉嫌犯罪线索。
(二)移送程序和资料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农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结束后,认为涉嫌犯罪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农业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或者在涉嫌农业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农业农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不全,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通知其补充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公安机关审查发现农业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或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调查。
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同时建立留档备查制度,所有移送案件的材料均要留存复印件。
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涉嫌违法条款或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部门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调查结论、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3.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或录像;
4.涉案物品清单(应详细列明被扣押、封存的各类涉案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特征等);
5.有关检验报告或者认定(鉴定)意见(包括对作案工具、作案方法的认定以及对涉案财物的种类认定、数量、规格、价格认定或鉴定等);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调查笔录、相关书证、物证及电子证据。已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
三、线索移送
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管、执法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可能达到刑事立案移送标准的违法线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侦办涉嫌犯罪的违法线索。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形式通报,再以书面形式移送,并按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农业农村部门在办理与刑事案件有关联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对尚未判决生效的案件,农业农村部门需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者对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需要调取与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侦查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农业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对已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判决已生效的案件,但依法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均应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馈结果。
四、工作机制
(一)联络员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和日常工作联系,建立联络员机制,确定行刑衔接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联络开展行刑衔接日常工作,包括联系办理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协助商请、咨询答复等工作。任何一方联络员如遇调整、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
(二)联席会商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执法工作形势,及时通报双方打击危害农产品和农资领域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重大联合行动,研究制定有效的防范预警措施。
(三)提前介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各自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农业领域犯罪行为的,遇到下列情形需要前期联合查办的,可以商请对方介入,对方应当及时派员介入、进行初查。
1.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
2.有暴力抗拒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及倾向的;
3.有证据表明,在公开或秘密聚众非法经营假劣农资的;
4.转移、藏匿、销毁、使用登记保存物品的;
5.需要对样品进行监督抽查的;
6.需要对方提前介入配合调查的其他情况。
(四)执法监督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确定办案主体,共同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情节严重、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严厉打击农业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对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定期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农业违法行为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后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案件移送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共享
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广泛开展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着力破解涉刑案件线索移送中的难点、堵点,畅通移送渠道,切实做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应该移送的必须移送,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依法应该立案的必须立案;检察机关对同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公安机关的涉农犯罪案件办理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调卷审查。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对案件线索严格保密。
(二)开展培训教育
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意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制定培训计划,依托农业农村、公安和检察部门的岗位练兵计划,把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纳入培训教育日程,切实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行政、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行政和刑事执法工作有据、有力、有效。
(三)强化督查督办
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层级监督,督导下级执法办案部门依法移送、及时受理。将行刑衔接工作纳入部门考核体系,对该移送不及时移送、该受理不及时受理、该立案不及时立案,或性质恶劣、案情重大的案件,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将适时组成联合督办组,统一指挥协调,依法进行督查督办。
附件:1. 农业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2.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4. 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