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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0/2021-05165 分 类 部门文件 民族、宗教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宗局 发文日期 2021-03-29
        文 号 有 效 性
        市民宗局印发《关于深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民宗局 发布日期:2021-03-30 16:19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民宗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

        “七五”普法以来,我市在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基地在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为继续发挥基地的宣传教育功能,经研究,决定印发《关于深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基地,拓展打造新的基地,进一步扩大基地建设成效,形成品牌效应。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3月29日  

         

         

        关于深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启动“八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宗教界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建设领域“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加快形成具有民宗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宣传模式和典型经验,结合民宗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意义

        “七五”普法期间,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作为创新、完善民族宗教界法治宣传教育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重要举措,构建民族宗教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着成效。各地民宗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基地提档升级作为新阶段深入推进宗教界宣传教育的主要手段和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措施,统筹推进,使基地成为宗教界法治教育的重要方式,推进“四进”场所活动的重要举措,提升宗教界综合素养的重要载体。

        二、建设目标

        巩固提升现有基地建设水平,不断丰富拓展活动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基地作用和功能;各地立足基础条件,兼顾不同宗教,采取分片建设等措施进行延伸拓展,积极打造一批新的基地,实现提质增量。

        探索建设“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样化组合,充分发挥基地在资源整合、制度创新等领域的优势,探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品牌。

        三、建设标准

        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除了在内容上突出主题以外,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有场地。有一定规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标识,有桌椅等配套的教学设施,能够适应团体(场所)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观学习的需要。

        2.有展陈。建有法治宣传教育专栏或橱窗,定期更换内容,基地展陈内容丰富,规划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应利用电子显示屏、“三微一端”等常态化开展各类宣传。

        3.有资料。有书架或阅报栏,配备必要的法治宣传书籍,有配合基本陈列和主题展览的宣传册(页)、音影像资料,方便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阅读。

        4.有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到位。重要工作制度在显着位置张贴,有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并有基地活动(工作)档案。

        5.有人员。有法治宣传员,讲解准确、生动,符合基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需要。设立常态化的志愿服务岗位,鼓励律师、信教群众等专兼职人员积极服务基地活动开展。

        6.有活动。每年依托基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少于4次,基地应整合“四进”要求,突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6月)和法治宣传月(12月)活动安排,增加相关学习内容和频次。

        四、工作举措

        (一)发挥主导作用参与基地建设

        各地民宗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充分听取宗教界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地建设选址布局;对照“六有”标准进一步细化各项建设工作要求,全程参与并指导基地软硬件建设;加大对基地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基地制定并落实年度宣传教育培训计划;要将基地活动作为宗教界法治教育的重要形式,组织宗教团体(场所)、教职人员参加基地活动。

        (二)利用各种资源支持基地建设

        各地要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对普法工作综合协调的职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统筹组织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宗教界的普法教育,以多种形式参与基地建设。要明确乡镇(街道)属地普法责任,支持和参与基地建设,组织安排有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人员,参与基地的日常教育指导工作。要指导基地广泛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基地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线上和线下宣传渠道,不断提高基地建设的质量水平。

        (三)丰富活动内容深化基地建设

        各地要支持、鼓励基地将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学用结合的教育方式。要紧密结合“四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的学习宣传引入基地,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四史”主题教育,不断丰富教育载体、拓展教学内容,提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法治实践教育的效果和水平。

        (四)突出点面结合发挥基地作用

        各地要指导宗教团体积极谋划本宗教基地合理布局设置及活动安排等,有力推进场所深化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基地辐射周边场所的中心作用,为教职人员和信众代表开展培训,为其他场所提供师资和宣传资料等法治公共服务产品。要利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进场所的契机,整合利用基地的资源和优势,在有一定基础的场所设立“法治讲堂”,使之具备基地的基本功能。

        五、实施步骤

        深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分四个阶段进行,至12月底结束。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地要对已建成的教育基地认真组织回头看,对照“六有”要求,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及台账资料,对缺项较多、辐射面不广的基地应重新选址打造。

        (二)建设启动阶段(5月至7月)。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适时启动基地深化建设,在强化、优化、制度化上做文章,逐步拓展完善基地宣传教育等服务功能。各地建设方案及时报市局政法处。

        (三)提档升级阶段(8月至11月)。在落实“六有”的基础上,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推动面上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使基地软硬件进一步完善,实现提档升级。

        (四)考核验收阶段(12月底前)。采取先市(区)自查,后市局考核的办法。结合建设标准,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基地发文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摘牌退出。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促推动。各地要把深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基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有序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考核抓落实。市局将把深化基地建设作为本年度民族宗教法治宣传重点工作,纳入市(区)民宗考核。各地也应将基地建设作为宗教团体(场所)考核项目,积极支持场所开展相关建设,对工作突出的可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健全激励机制。

        (三)广泛宣传扩影响。各地要在深化建设中注重发现、培养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深入发掘、宣传一批宗教界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有利于创建活动顺利进行的浓厚氛围。

        (四)总结提高求实效。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要围绕阶段目标任务,继续保持工作力度、工作声势,进一步巩固、扩大成果,努力推动全市宗教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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