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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30 10:45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的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 号)文件精神,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从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标准调整落实。

        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全面落实低保缓退制度和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将低保边缘家庭中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单人保”范围。

        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享受照料护理补贴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按照《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为困境儿童构建起“家庭、社会、政府”多重监护保障体系。落实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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