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22-2579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缴存职工获得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2”。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和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二手房和翻建、大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1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年”。
三、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对可贷额度较低的职工家庭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金额为20万元。
四、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理条件。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条件,由缴存账户都有“不少于月缴存额12倍余额”调整为“不少于月缴存额6倍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缴存账户须保留金额,由“不少于月缴存额6倍余额”调整为“不少于月缴存额3倍余额”;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贷款后缴存账户须保留金额,由“不少于月缴存额12倍余额”调整为“不少于月缴存额6倍余额”。
五、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7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7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