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8/2022-26268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7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一、出台背景
2020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全面推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整合基层执法资源,下沉执法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办案能力有所提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今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专项行动,评估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为进一步优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解决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业务指导机制、落实能力提升机制、优化行政执法评估机制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城市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涉及赋权事项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牵头部门、赋权部门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请求召开,研究、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业务指导体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谁赋权、谁指导、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沟通协调。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技能、执法安全等方面予以全面指导,通过下沉一线、业务传带、执法演示、实务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指导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切实提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意见》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落实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机制的第一责任,应当完善能力提升规划,通过培训、研讨、岗位技能练兵等有效形式,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赋权部门应当强化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的专项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培训规划的落实,并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提供必要的帮助。
《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评,牵头部门联合成员单位对基层综合执法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评的基础上实施评估,全面了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工作创新以及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地应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工作情况纳入度法治考核。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