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4/2022-26218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6 |
文 号 | 泰政水〔2022〕102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水利(务)局,海陵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水利工程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结合水利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规范招标行为
1.强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管理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投标活动,应当建立内部决策和招标流程控制机制,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代表选定、中标人确定、合同履行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
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资格,且应具有独立评标的能力,优先选择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可在开标前2天随机抽取密封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单位管理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评标。
参与省水利交易平台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具有参加过省水利交易平台招标的经历,专业人员应适应所代理项目要求,熟悉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和业务要求,熟练操作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
2.消除招投标领域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3.加强电子招标文件审核
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制作工具相关选项进行审核把关。招标文件中未明示的资格审查否决条款,不得以电子系统中相关设定来否决投标文件。若因此影响项目招投标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1.降低交易成本
电子招标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电子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以及交易系统和投标工具费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以醒目方式列明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地址,方便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对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减少或者免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可采用现金、支票、保函等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递交保证金。采用信用保证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
对我市境内所有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省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执行省相关规定,市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相关栏目发布。
招标计划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单位、项目概况、合同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项目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为避免该环节影响招标进程,应提早谋划梳理招标项目,按要求及时、全面发布招标计划。若因招标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造成项目招标延期、暂停等后果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3.开展招标人“积分制”管理
为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实行招标人“积分制”管理模式,对招标人行为规范量化评价管理,基准分100分。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良,80分-100分及以上;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管理采用动态评价方式,按年度公示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同时,年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由招标人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招标人限期整改。
三、切实加强异议、投诉管理
为进一步拓宽异议、投诉的渠道,水利电子平台已经建立了线上的异议、投诉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可以通过线上(电子平台)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异议、投诉。
投诉人应该依据事实并且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附件: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
泰州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招标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项标准 | 备注 |
一、 | 不良行为(扣分) | ||
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2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3 | 招标人以不符合条件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防汛应急)工程规避招标的。 | 20分 | 查实即扣减 |
4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5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6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20分 | 查实即扣减 |
7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或解密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招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8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二)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规定; (三)接受应当拒收的招标文件。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9 | 招标人为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弄虚作假的。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10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20分 | 获取行政处罚信息后扣减 |
11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20分 | 查实即扣减 |
12 | 无正当理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20分 | 查实即扣减 |
13 | 同意中标人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同意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 20分 | 查实即扣减 |
14 | 无正当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20分 | 查实即扣减 |
15 | 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部门关于招标投标事项批复内容进行招标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16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17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18 | 招标人超过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因招标人原因未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19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未向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20 |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时,有下列行为的: (一)进行评审时,在没有合理理由情况下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标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人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22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10分 | 查实即扣减 |
23 |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24 | 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25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未按要求顺延提交截止时间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26 |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27 | 无合理理由,招标人未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28 | 无合理理由,违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规定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29 | 不按行政监督部门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30 | 未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或完善人员变更手续进行有效监管的。 | 5分 | 查实即扣减 |
31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的。 | 2分 | 查实即扣减 |
32 | 未按照招标文件模板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 | 2分 | 查实即扣减 |
33 | 招标人设置招标条件不合理,编制招标文件不严谨,造成投诉或者举报,被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的。 | 2分 | 查实即扣减 |
34 | 招标人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答复异议敷衍,不回答核心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 | 2分 | 查实即扣减 |
35 | 招标人无合理理由,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 | 2分 | 查实即扣减 |
36 | 招标人在中标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受到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 | 2分 | 查实即扣减 |
37 | 招标人划分标段不合理,被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的。 | 1分 | 查实即扣减 |
38 | 在开标现场不遵守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 1分 | 查实即扣减 |
39 |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未在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1分 | 查实即扣减 |
40 | 违规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班子人员的。 | 1分 | 查实即扣减 |
41 | 不按规定对中标单位班子人员进行考勤,或者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 1分 | 查实即扣减 |
42 | 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工程内容,擅自增加工程量的。 | 1分 | 查实即扣减 |
43 | 不按规定移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线索的。 | 1分 | 查实即扣减 |
二、 | 良好行为 (加分) | ||
1 | 招标人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 | 1~3分 | 持续累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