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2-2597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1 |
文 号 | 泰市监规〔2022〕4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市纤维检验院: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持续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6.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二、坚持适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三、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清单》中关于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认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
1.无主观故意或者主观过错程度较小;
2.初次违法;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4.及时改正;
5.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6.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7.涉案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8.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因素。
《清单》中关于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认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
1.危害程度较轻;
2.危害范围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因素。
本《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清单》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 (同时适用) | 实施主体 | |
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4.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食品经营者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不影响食品安全; 4.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查封、扣押经营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查封、扣押未经检验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检验机构已到场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或无事故隐患; 4.未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查封、扣押涉嫌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产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封存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属不涉及许可事项或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 4.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查封、扣押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关的财物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持续时间较短; 4.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查封、扣押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查封、扣押与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查封、扣押与涉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的行为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4.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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