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泰市监规〔2022〕4号)(以下简称《清单》)。为更好落实《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持续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清单》。
二、《清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正是基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制定《清单》留下裁量空间。
三、如何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关于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认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1.无主观故意或者主观过错程度较小;2.初次违法;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4.及时改正;5.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6.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7.涉案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8.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9.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因素。
关于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认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1.危害程度较轻;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因素。
四、《清单》规定了哪些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实施?
《清单》着重实用性,规定了11项常见的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适用条件,分别涵盖食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市场主体登记、反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等9个领域。例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又如,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持续时间较短的,对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不予查封、扣押。
五、《通知》里还作了哪些规定?
《通知》还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以及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明确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六、《清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