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2-26472 | 分 类 | 部门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6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2〕86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44号)要求,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合并计算一个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已办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备案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国谈药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暂按75%执行。
2.原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缴纳12412.8元后,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到账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划拨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数执行。
3.未办理医保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一致,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中,2023年1月1日前已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2023年个人账户每月划入金额,根据2022年12月个人账户正常划入金额按月定额划拨;2023年当年退休的人员,自办理医保退休待遇手续次月起,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划账口径计算。
4.取消职工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费用时不再读取备案信息。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诊察费和一般诊疗费仍按原政策单独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医疗类别结算,其他费用选择“门诊统筹”医疗类别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相关程序调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