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2-22399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29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2〕19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早发现”能力,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经研究,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新增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编码L 250403093)价格项目(见附件)。采取技耗分离方式,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收费,其中,检测项目指导价格为5元/人次,不得上浮。抗原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前15位为:C14020227700024),公立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销售。
二、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方便门诊费。个人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四、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规定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
本通知自2022年3月30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