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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46904238/2022-23744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2-06-21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21 10:14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一直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这个群体又是对住房有刚性需求的一个特定群体。为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能力,帮助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致力民生 聚力转型”工作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印发了《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缴存自愿,退出灵活。

        1、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雇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等。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其社保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申请补缴或预缴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以申请终止自愿缴存,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政策优惠,充分让利。

        1、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为加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试运行期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并补缴六个月的余额即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使启动前期参与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更快地享受到政策的优惠。

        3、贷款额度计算只与月缴存额挂钩,不对缴存余额作出要求,不对贷款还清后缴存作出硬性规定,实际上更让利于灵活就业人员。

          (三)线上线下,使用方便。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就近的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出台后目前正处于试运行阶段,待线下业务运行正常后开通线上办理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变更及查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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