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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7-01 11:3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新形势下,为实现缴纳义务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和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进行的补充规定。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除本通知规定外,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划转后,我市市区执行的《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7号)是划转前城管部门根据其上门核定征收模式制定的,缴纳时间由城管部门确定。而划转后,按照文件规定,税务部门征收是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模式。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泰政办发〔2020〕57号两个文件未明确申报缴纳期限,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无据可依,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催缴,给申报征收工作带来不便。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涉及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是税务部门从便利缴纳义务人的角度并参照省内其他地区,明确申报缴纳期限。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按年征收,由缴纳义务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次征收,施工单位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施工地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第二部分内容是明确新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户的缴纳义务问题。包括:新设立的缴纳义务人,自设立登记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于注销前结清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文件出台的意义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缴纳义务人正确履行缴纳义务、提高缴纳遵从度,有利于税务部门依法履行征收职责,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人民群众福祉筹集资金提供财力支持。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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