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22-24142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文 号 | 泰政传发〔2022〕4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按年征收,由缴纳义务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次征收,施工单位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施工地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
三、新设立的缴纳义务人,自设立登记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于注销前结清城镇垃圾处理费。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