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4/2022-23984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3 |
文 号 | 泰政水〔2022〕62号 | 有 效 性 |
省水利厅:
根据苏水转〔2022〕28号和淮委监督函〔2022〕147号文件要求,我局督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水利局对通报涉及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项目进行对照检查,明确责任,推动整改落实,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未按《长江水下平顺抛石护岸施工规范》要求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手续
该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向泰州海事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泰州海事局收到申报资料后,表示该工程为防汛应急抢险工程,工期短,允许立即施工。施工单位与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签订合同,由海宇航务提供作业警戒维护服务,维护航道安全。
二、未按要求测算石料超径、逊径等石料量,石料扣减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本工程抛石量计算采用船上量方和水下地形图测量相结合的方式,船上量方总方量须大于设计方量,水下地形图前后对比须达到设计厚度,符合规范要求,最后以设计方量计算。施工单位进货时,考虑到超径、逊径量,多进了部分石料,多进部分石料方量已在最后结算时扣减,没有具体分解到每船。今后实施同类抛石防护项目时,将要求监理单位密切关注石料状况,扣减每船超径、逊径工程量并规范记录。
三、个别质量评定表施工单位未签字
已按要求整改,补全签字手续,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在今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更加重视手续的完备性。
通过这次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将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加强质量和合同的管理,确保在今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同类问题不再出现。
泰州市水利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