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7/2022-2428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民政、扶贫、减灾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7 |
文 号 | 泰民发〔2022〕37号 | 有 效 性 |
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
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各市属社会组织:
为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有序退出机制,依法引导名存实亡、运转异常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及时注销、快速出清,促进社会组织结构优化、健康发展,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的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确实无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注销工作的,适用本通知。“僵尸型”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公开说明有关情况,公开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视情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清算审计要件、补证手续等,办理注销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应被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
(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连续两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多年未换届,活动不正常,处于停摆状态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僵尸型”社会组织退出难的实际问题,通过简化有关程序打通“堵点”、解决“痛点”,有效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
(二)简化注销手续。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优化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效率,方便“僵尸型”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三)切实防范风险。在简化有关手续时,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异议处置程序,处理好“僵尸型”社会组织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防范逃废债、非法转移资产等风险,保障“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稳妥有序、风险可控。
三、简化内部决策程序
(一)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议注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可按以下方案减少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的参会人员数量。
1.“僵尸型”社会组织就拟召开会议决议注销事宜(需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题)进行公示,召集社会组织成员参会,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确有困难的,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代为公示。
2.公示期满后仍无法按章程召开有关会议的,由法定代表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阐述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书面报告,提出可行的内部民主决策方案以及清算组成员建议名单。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需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同意;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
3.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僵尸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需公开发布《自行解散的公告》,对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作出公开承诺,代替理事会决议。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4.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僵尸型”社会团体可通过通讯方式审议注销决议、清算方案、剩余财产捐赠方案等,终止决议记入会议纪要;也可参照上条发布《自行解散的公告》。
(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提出由其他负责人在注销期间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时一并表决。
(三)如“僵尸型”社会组织具备按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条件,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该社会组织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的;
2.涉及仲裁、诉讼的;
3.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相关协助执行通知、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形的。
四、简化清算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可由清算义务人(包括社会组织的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合伙型民非的合伙人)决定终止清算,提出简化清算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发布《简化注销登记清算的公告》;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核实:
1.自取得登记证书后,从未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开户银行流水证明),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年报材料(审计报告)中显示无债权债务,且此后已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活动(开户银行账户流水证明),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3.自取得登记证书后,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无从业人员、无业务活动、无账册账目,或穷尽必要的法律手段后,社会组织的财务、财产状况仍然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申请注销登记前,社会组织能够自证名下已无任何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无债权债务;
4.经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合并,由合并后的社会组织享有和承担“僵尸型”社会组织所有权利义务的。
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不设立清算组,无需提供清算工作报告和清算审计报告。
(二)下列“僵尸型”社会组织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2.资不抵债的;
3.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
(三)对于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注销,或者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清算期间费用,且需要进行清算审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清算审计。
五、网上注销流程
(一)依法清算全部结束或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期满后,社会组织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材料要求,正式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书面批复(载明对剩余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清算结果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注销结论)。
(二)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或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上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表、含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意见的报告、公告(网络公告提供网上截图)等有关材料扫描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审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三)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等书面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当场收缴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法人终止。登记管理机关择时予以公告。
法人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社会组织可以凭遗失登报声明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依法被撤销登记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无本通知第三、四部分规定的不适用简化程序的相关情形,可使用简化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六、各方责任及异议处置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充分了解注销登记有关法律责任。
(一)社会组织的责任。在注销登记前,依章程作出决议,依法进行清算,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因情况特殊,申请简化注销登记,应当对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注销登记前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清算义务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虚假材料骗取办理简化注销登记,未尽职履行清算义务,未尽职忠实勤勉履行对社会组织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善良管理人保管义务,或恶意隐匿、抽逃、处置社会组织财产的,应当承担侵害债权等民事责任。社会组织符合依法清算基本条件,故意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规范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免费发布公告提供便利;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发布。社会组织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处理,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履行业务主管职责。
(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防止恶意利用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或侵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作人员、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僵尸型”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经核实不适用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应终止注销程序,按一般性注销登记程序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区)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优化具体举措,切实打通“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最后一公里”。
相关附件:附件.doc
泰州市民政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