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9/2022-00035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6 |
文 号 | 泰建发〔2021〕302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建发〔2021〕302号
各市(区)住建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销售人员的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是指对从事商品房销售(含代理销售)活动的人员实行全执业周期积分制管理,结合工作技能、销售业绩、服务评价、奖惩情况等日常业务活动,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积分管理办法和计分标准,搭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系统”)。泰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负责积分系统日常维护,落实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的申报、审核、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积分组成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由基础分和可评价分组成。
第六条 基础分为100分,商品房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系统后即获得基础分和唯一从业编码。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从业机构名称、从业年限、受教育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可评价分是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技能、业绩、行为、信誉等多个维度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者减分。
技能评价: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以及获得我市行业培训合格证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职业资格证书。
业绩评价: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人员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数量。
行为评价: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进行广告宣传、提供交易服务等销售行为的综合表现。
信誉评价: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人员获得各级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的表彰奖励、获得服务对象好评等良好信用事项;因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获得服务对象差评等不良信用事项。
第八条 加分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销售人员提供的佐证材料并经主管部门认定,以及服务对象在服务评价系统给予好评。
减分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销售人员承认、服务对象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以及服务对象在服务评价系统给予差评。
第三章 积分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事项采集主要通过商品房销售机构(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自行申报、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推送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机构应当将所属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系统,动态更新销售人员信息,及时申报相应积分,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房协对申报的积分进行审核,并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加、减分事项录入积分系统,按照《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加减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 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录入对应的销售人员从业编码,作为业绩加分依据。
商品房销售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佩戴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挂牌从业,并向购房人明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卡上二维码查询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积分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
交易当事人完成商品房交易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进入服务评价系统对该商品房销售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交易评价类型包括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作为积分加减依据。
第四章 积分评价与使用
第十四条 积分分为年度积分和从业总积分。年度积分按自然年计算(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业总积分为历年年度积分之和。
商品房销售人员年度积分等级按积分排名所处区间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具体评定规则为:积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在前10%以内为五星;在10%以外,40%以内为四星;在40%以外,70%以内为三星;在70%以外,90%以内为二星;最后10%为一星(“以内”包括本数,“以外”不包括本数)。积分系统对商品房销售人员年度积分进行动态排名,划分相应等级。
因严重不良销售行为被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行政处罚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五星等级。
商品房销售人员从业总积分按年均积分排名所处区间评定为金牌、银牌、铜牌三个等级。具体评定规则为:积分从高到低前50名为金牌;前51—100名为银牌;其余为铜牌。
第十五条 积分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对《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事项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对有关积分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该积分事项被录入积分系统后10日内向市房协提出书面异议,市房协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对年度总积分评定为五星、从业总积分评定为金牌的商品房销售人员,由市房协颁发相应证书,并可视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相关媒体向公众推介;
(二)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
(三)在相关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对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适当给予加分;
(五)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存在录入积分系统信息不真实、不配合执行本办法等行为的,视情扣减该机构信用评价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附件: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正面清单)
基础分 | 录入基本信息,并动态更新,获得基础分100分。 | |
评价指标 | 类别 | 具体事项和分值 |
工作技能 | 学历水平 | 1.具有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分别加5、10分。 |
从业年限 | 2.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同一单位从事本行业工作每满一年加1分。 | |
职业证书 | 3.具有市级行业培训合格证书,加10分。 | |
4.具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分别加5、10分。 | ||
销售业绩 | 网签备案 | 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加1分/套房屋;项目销售负责人按本项目每销售1套,加0.1分。 |
良好信誉 | 表彰奖励 | 6.获得区、市、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或奖励,分别加10、20、30分,以最高级别计算且不累加。 |
7.获得市、省、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或奖励,分别加5、10、20分,以最高级别计算且不累加。 | ||
8.积极支持或参加抢险救灾、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经认可后最高可加10分。 | ||
9.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可行性建议被采纳的,最高可加10分。 | ||
10.在市、省、国家级房地产专业刊物或主流媒体上发表文章的,分别最高可加3、5、10分,以最高级别计算且不累加。 | ||
服务好评 | 11.交易评价结果为非常满意的,加1分/次。 | |
12.年度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加5分;年度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加10分。满意率=(非常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个人成交总数*100% |
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负面清单)
评价指标 | 类别 | 具体事项和分值 |
不良行为 | 一般不良行为 | 1.从事销售活动时,不佩戴商品房销售人员信息卡,扣2分/次。 |
2.未按规定参加行业教育培训、学习交流活动,扣2分/次。 | ||
3.未按规定向购房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证件及其他应当公示事项,扣2分/次。 | ||
4.签订合同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购房人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购房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扣2分/次。 | ||
5.未按规定告知购房人房屋权利瑕疵、不利因素等相关事项,扣2分/次。 | ||
6.发布虚假交易信息,扣5分/次。 | ||
7.为招揽业务,对购房人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扣5分/次。 | ||
严重不良行为 | 8.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扣10分/次; | |
9.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扣10分/次。 | ||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购房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扣10分/次。 | ||
11.收取商品房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扣10分/次。 | ||
12.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扣10分/次。 | ||
13.在网站及各类社交媒体上,发布或转发不当言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次。 | ||
14.发生信访投诉,拒不配合调查,扣10分/次。 | ||
15.其他严重违规销售行为被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扣10分/次。 | ||
不良信誉 | 惩戒处罚 | 16.因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扣20分/次。 |
17.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扣10分/次。 | ||
服务差评 | 18.交易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扣1分/次。 | |
19.年度评价满意率50%以下的,视情扣5分。满意率=(非常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个人成交总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