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3-15508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18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3〕4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
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支持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诊疗工作,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推荐的治疗项目,结合临床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为“甲类”。
二、新增“互联网首诊”项目,按照实体医院相应技术等级医务人员线下诊察费价格执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为“甲类”。
三、调整“营养风险筛查”适用范围,新冠病毒感染住院患者可使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为“甲类”。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国家实施“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