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修订了《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查询。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解读信息或实施细则。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可公开的数据及分析解读信息。
(五)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本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及落实情况,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资金及落实情况。
(六)专题专栏。
主要包括: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和民生热点、重点问题整合相关资源建设的热点专题。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网址为http://zwfw.bjhjjd.com/index.html)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 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网站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网址为http://zwfw.bjhjjd.com/index.html。
3.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申请的提出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可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上在线提交,凡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敏感信息公开申请,应到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按规定提交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泰州市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http://zwfw.bjhjjd.com/。
●申请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将根据《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依申请信息公开规定》分别给予答复。
本行政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处。咨询电话:0523-86897007,0523-86897692,传真号码:0523-86897003,通信地址:泰州大道388号(原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邮政编码:225300,电子邮箱:tspfgc7697@126.com,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