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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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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泰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1-12- 04 浏览次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泰州海关编制了《泰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泰州海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泰州海关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业务工作等方面信息内容。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泰州海关通过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海关总署文告》方式刊登发布,南京海关门户互联网网站也同时刊登;以南京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南京海关公告栏以及南京海关门户网站同时刊登。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到泰州海关办公室(0523-82727610)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泰州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海关办公室(0523-82727610)”,负责对外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南路59号;

        邮政编码:225300;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23-82727610;

        传真号码:052382381631;

        监督投诉电话:025-82381624。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至泰州海关办公室领取、传真表格复印件或者在南京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等方式,南京海关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nanjing.customs.gov.cn。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向南京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核对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确认其身份后,要求其填制《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以来电、来函、短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者口头等其他形式向南京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政务公开办公室给予申请人相应形式的回复,告知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表格网络下载等方式要求其填制《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完毕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给南京海关。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题字段一律采用“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属于海关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海关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泰州海关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泰州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泰州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泰州海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监督电话:0523-823816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泰州海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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