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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54/2017-04803 分 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12-08
        文 号 泰政水〔2017〕206号 时 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处室(单位),海陵、高新区分局:

            现将《泰州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水利局

                                      2017年9月12日

          
         

        泰州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市委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约、严格标准、简化礼仪、规范程序、高效透明的原则,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职能处室单位对口接待。

            二、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因公需要,来局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需由我局承担接待的各类公务活动。

          三、接待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负责接待的处室(单位)按照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填写好公务接待申请安排单,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办公室确定接待地点和标准。特殊情况下,事前未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须接待结束后两天内补办手续。公务接待申请中要明确接待对象的单位、带队人、人数和公务活动事由、时间、场所、标准等内容。

          遇厅级以上的重要的公务接待,接待处室(单位)需填写重要客情报告单,并拟定接待方案,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履行报告手续,按规定进行接待。

            四、接待地点、标准及要求

           (一)公务用餐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处室(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1、用餐地点:优先考虑管理规范、卫生条件良好、经济实惠的政府会议定点及公务接待饭店,也可安排在局机关食堂用餐。

          2、用餐标准:厅局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3、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用餐一律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具备自助餐条件,应安排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菜品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一律不得上香烟和酒。

           (二)接待住宿

            1、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及会议管理相关规定,协作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领导可安排住普通套间。其中:厅局级不超过490元/人.天,其他人员360元/人.天。

          3、住宿房间一律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五、费用报销

          公务接待费实行月结月清制度。(1)公务招待费实行每月结算一次的办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未按规定时间结算的账单财务处不得入账。(2)公务接待费必须一事一单,结算时一律凭四单(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到办公室审核证明后按局财务批报程序审批报销。(3)局财务处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六、其他要求

            1、接待处室(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同城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和将休假、探新、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2、本制度未尽事宜见泰办发〔2017〕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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