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89/2018-04696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3-05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区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针对目前市区存在新建住宅区以及城市商业综合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套不到位,硬件水平较低,城市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缓慢的现状,为从源头上规范市区环境卫生规划设置,从而提高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州市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2017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委托专门律师会同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办法》起草,并于9月19日按规定提请市法制办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审查,市法制办经初步审核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并组织召开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充分吸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论证稿)》,邀请专家从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在多次协调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将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功能要求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组织实施,坚持布局合理、整洁卫生、使用方便、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原则,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应与旧城区改建、新城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明确各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区建设、商业综合体等城市建设中,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卫设施;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住房等主体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并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审查,应当征求市城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屋、装潢垃圾临时收集点等环卫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要求,住宅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区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住宅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并明确住宅区环卫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产权归属。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场所,同时明确公共厕所以及化粪池的设置标准和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市区设置废物箱的场所、标准和要求,设置的废物箱应当具有国家垃圾分类标准收集功能;提出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在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作出表率,发挥示范作用;市区垃圾运营单位对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明确市区饭店、宾馆、单位食堂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对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数量、设置地点提出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明确市区新建、扩建、旧城区改建的居民区域设置垃圾中转站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明确市区垃圾、粪便码头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明确市区水上作业基地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市区环卫休息场所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