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8-04916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3-21 |
文 号 | 时 效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泰公管规[2018]1号)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40%。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解读:为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总体思路,依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关于“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第2次使用贷款改善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的要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2”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计算到退休后五年调整为计算到退休当年。
解读: 2016年以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公积金资金存贷比一直维持在98%左右,如果加上“公转商”贴息贷款,实际上存贷比已经超过100%,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关于“建立存贷挂钩机制,根据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缴存年限、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合理确定实际贷款额度”的要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进行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3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