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8-04914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3-20 |
文 号 | 泰公管规[2018]1号 | 有 效 性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40%。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2”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计算到退休后五年调整为计算到退休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3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50万元。
三、本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