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8年底,制定出台省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完成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个人信用记录建设,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建立健全个人及其行为的信息记录、归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
——2020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全面、规范、有效的个人诚信体系,实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构建较为完善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个人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积极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信用消费进万家”“诚信大讲堂”“放心消费创建”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创作刊播诚信主题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提升诚信宣传水平。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各行业各领域诚信典型,广泛开展选树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诚信市民、诚实守信好青年、诚信之星、诚信标兵、中国好导游等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支持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抓好重点人群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党员干部诚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行为带动诚信风尚的形成。抓好企业管理者群体的诚信教育,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和环境保护、税费缴纳等各领域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守信遵规教育,培养职业操守。
(五)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德育课程中对诚信道德教育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在社会实践和校园生活中予以体现,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月”“树荣辱观、争德育卡”“诚信养成教育”等活动。推动全省高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全省高校推广建立“同路人”等青年诚信宣传队伍,开展高校学生诚信教育主题活动,举办校园诚信主题辩论赛、大学生诚信知识竞赛和诚信典型评选等活动。对在国家考试中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失信行为强化教育,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六)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支持和鼓励省内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信用学科课程,进一步做强做精信用管理专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
三、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实现省人口信息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接和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比对、查核、反馈,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推动在金融、民政、教育、司法、交通、社保、政务服务、纳税、涉税中介服务、互联网、寄递、通信、水电气等领域的实名登记和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稳步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涉税中介服务、统计调查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关键岗位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寄递人员、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专利代理人、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加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归集机制,扩大归集领域和范围,归集各类职业人群基础信息、履职信息、荣誉信息,以及在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职务、荣誉、执业过程中违法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按照规定健全完善并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机制,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技术手段建设,完善网络、主机和信息系统、数据库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实施网上应用统一身份认证,强化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实时监测分析异常应用,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应用行为。加大通信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互联网企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邮政寄递业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设运行好全省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
(二)加强隐私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加大对各查询网点的授权、查询结果、查询人员全过程管控。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打击防范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落实通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范通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以及其他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的重点管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信用告知、约谈、承诺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等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处理流程,完善投诉办理机制,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鼓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五、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建立健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以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不断开发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共享。依法依规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共享。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加强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归集全市个人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包括资格资质、表彰奖励、公共事业费欠缴、金融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逐步实现各部门信息归集交换全覆盖。各市信用网站开辟重点人群信用信息查询专栏,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推广现代化服务手段,利用网站、手机APP、公众号等形式提供多渠道的信息查询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县建设县级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二)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突出以重点领域和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需求为导向,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积极做好与国家目录对接。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人口信息库等,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大力推动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人员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以网络对接方式,嵌入各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平台,便于各部门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锁定。
(三)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企事业单位员工招录(聘)、职业人群执业、高管任职、公务人员调任选任、后备干部提拔、评优评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核等相关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应用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探索制定基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鼓励引导各地各部门将社会信用积分、商务信用积分体系与社会公共服务有效结合,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在实施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鼓励支持将个人信用纳入评分项目。鼓励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行业市场准入、保险费率浮动、银行信贷发放、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缴费方式调整的参考依据。积极探索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服务、评先树优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并提供更多便利服务。鼓励社会各方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提供在公共交通、租借租赁、旅游门票等方面的优惠。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信用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推进实施我省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激励计划。深化银税合作,为守信个人提供“税e融”“诚e融”等金融信用产品服务。通过一系列激励惠民措施,引导广大民众维护自身信用形象,扩大守信激励受惠人群,引导公共资源向守信个人倾斜。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研究细化并落实各领域个人失信行为的分级管理和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通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妨碍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偷逃税款,以及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司法服务、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领域具有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的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投资融资、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被招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请相关部门限制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并通过有关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等各级信用和部门网站、报刊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支撑体系,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增挂省自然人信用管理局牌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涉及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的省各有关部门可在不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总量前提下,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加强工作力量,负责相应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监管。各地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加大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强化法规政策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支持,加快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失信程度认定、信用修复、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等规章制度。
(三)鼓励开展先行先试。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省级示范部门以及试点地区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应用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积极开展本部门本地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创新实践,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做出示范。
(四)强化责任分工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制定实施计划,确保责任到岗、工作到人、措施到位;将各地各部门个人诚信建设成效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八、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 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
2 | 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创作刊播诚信主题文艺作品、公益广告。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等阵地,培育诚信文化。 | 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
3 | 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各行业各领域诚信典型,广泛开展选树诚信典型活动。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各有关部门 |
4 | 抓好重点人群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党员干部诚信教育。抓好企业管理者群体的诚信教育,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和环境保护、税费缴纳等各领域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守信遵规教育,培养职业操守。 | 牵头单位:省文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
5 | 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在中小学德育课程中对诚信道德教育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诚信宣传评选活动。推动全省高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开展高校学生诚信教育主题活动。 |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文明办、团省委 |
6 | 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支持和鼓励省内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信用学科课程。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省文明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有关部门 |
7 | 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现省人口信息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在政务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实名登记和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稳步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 |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省各有关部门 |
8 | 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加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归集机制,归集各类职业人群基础信息、履职信息、荣誉信息及各类失信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 |
9 |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完善并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监管技术手段建设,严格实施网上应用统一身份认证。加大通信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互联网企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审查制度。建设运行好全省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落实通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
10 | 加强隐私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
11 | 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加大对各查询网点的全过程管控。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打击防范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江苏银监局、省网信办 |
12 |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以及其他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的重点管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省有关部门 |
13 |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信用告知、约谈、承诺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等机制。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完善投诉办理机制。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
14 | 建立健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共享。依法依规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共享。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5 | 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人口信息库等,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大力推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以网络对接方式,嵌入各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平台。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6 | 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相关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应用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探索制定基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省妇联等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7 | 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创新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主体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8 | 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研究细化并落实各领域个人失信行为的分级管理和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9 | 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20 | 健全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支撑体系。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
21 | 加快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江苏省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多管齐下、协同监管,标本兼治、全面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协同监管机制;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取得积极成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的失信问题得到规范治理,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三)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力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网上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认知度。加大电商平台及相关主体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力度。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网店登记和亮照亮标制度,加快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公开,提升电子标识公开率。加大非法网站整治力度,打击伪造、冒用企业名称等失信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真实身份审查、登记和公示、进入和退出、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责任。
(四)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引导推动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等制定电子商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规范,逐步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甄别与分类,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五)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金融等部门应强化对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及时处理违规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六)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构建省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寄递企业信用状况。加强电商物流企业认定和项目资金安排过程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对服务投诉率较高的快递企业的警示,将服务警示与评先评优、放心消费创建、专用车辆通行、日常市场监管等相结合,对失信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违法失信企业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寄递企业采取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文明交通守信情况进行考核。切实落实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泄露、滥用、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先行赔付”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根据纠纷协同处理原则,对过错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罚。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建立消费者和用户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环境。强化对客户权益保护,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三、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登记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九)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各级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归集电商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举报、信用奖惩信息。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和数据整合,加强合作联动。建立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交换共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建立跨境电商信用信息平台,强化跨境电商收发货人和电商平台备案信息的采集、敏感商品(食品、婴配及辅食、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控、异常消费者监控,开展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记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评价和申诉、许可管理、交通守法、寄递安全等方面信息。
(十)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引导电商企业严守质量诚信、价格诚信、物流诚信、支付诚信和售后服务诚信。大力推进省内电商企业信用承诺网上公示工作,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承诺信息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于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当作为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十一)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支持省内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销产品的线上检验检测认证,推广应用电子报告和证书。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跨境产品的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和输入性安全风险。
(十二)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支持地方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
四、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十三)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状况评估结果,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加强对江苏“12345”、商务“12312”、工商“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食品药品“12331”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畅通在线投诉、售后维权的通道。在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
(十四)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线上线下一体化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坚持“以网管网”,利用网络交易监控平台,落实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信用、工商、公安、税务、商务、通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作协调配合,加大网站监管、虚假违法广告治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等工作的协同配合,构建“信息共享、监管共推、协作共赢”常态化、长效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网络市场监管新机制。坚持“上下结合”,建立不良信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不良信用信息加强源头监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检、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区域联动、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研究探索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微商以及其他新模式新业态的监管,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环节通过虚假交易、支付、物流数据实施逃避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行为的整治力度。
(十五)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采集、整合和使用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和评价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商品质量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积极配合做好不合格商品的后续处理和监管执法工作。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并配合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切实改进在集中促销、广告宣传、消费维权、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水平。
(十七)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切实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工作。注重发挥电子商务相关协会、商会的作用,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生产企业、消费者等多主体的合作,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八)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工商部门加强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力度,对商品质量抽检数据依法进行公开,并逐步探索推进将商品质量抽检数据、消费投诉数据与市场主体匹配,记入企业信息档案,并逐步实现依法对外公开,辅助执法部门监管。建立网络价格交易行为信息发布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严格落实“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的要求,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加大对可信认证网站、第三方可信平台的推广,树立电子商务认证网站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提高网民及企业用户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任度。
(十九)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续期办证、开具上市证明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二十)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限制经营、融资授信、上市合规证明开具等,对有关失信人员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对出售禁售品、商品违规发布、商品侵权、信用炒作、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予以举报,加大对社会各方举报信息的核查。
(二十一)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偷逃税款,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探索推进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行为的监测,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别建立涉案账户管控机制、企业账户风险防范机制、电信诈骗涉案账户查控机制和网络查控平台。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醒引导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保障自己的权益。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组织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引导电商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促进诚信合法经营。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联合省工商、商务、信用等部门合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大力推行电商品牌建设,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切实打造江苏电子商务领域的放心消费品牌。
(二十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我省电子商务地方标准,鼓励省内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鼓励我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先行先试,为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网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商务、人民银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通信、税务等多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省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有效推进。
七、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核实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大力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加大非法网站整治力度。 |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网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2 | 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推动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等制定电子商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及公开制度。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
3 | 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省有关部门 |
4 | 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强化对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及时处理违规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配合单位: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 |
5 | 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构建省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限制严重违法失信的寄递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 | 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6 |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先行赔付”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网信办 |
7 | 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将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网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8 | 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健全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归集电商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举报、信用奖惩信息。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整合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信息,实现全省、全国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9 | 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大力推进省内电商企业信用承诺网上公示。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人民分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0 | 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线上留痕监管体系。支持省内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销产品的线上检验检测认证,推广电子报告和证书的应用。 |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江苏检验检疫局、省农委 |
11 | 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2 | 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和公示,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在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3 | 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 |
14 | 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切实加强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工作。发挥电子商务相关协会、商会的作用。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5 | 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力度,对商品质量抽检数据依法进行公开。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 |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省网信办、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等省有关部门 |
16 | 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红名单”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 |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7 | 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偷逃税款,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18 |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醒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保障自己的权益。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促进诚信经营。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 |
19 | 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我省电子商务地方标准。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 |
20 |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办)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等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