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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52/2018-10664 分 类 养老服务 劳动、人事、监察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8-11-26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30 16:36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8〕28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践行“人社为民”理念,推动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本市户籍居民、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通过参保登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推进措施

        (一)结合实际,开展调查。各市(区)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所对辖区户籍人员进行调查筛选,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要求填报《2018年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调查统计表》(见附件)。

        (二)参保缴费,发放待遇。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做好参保登记,同时协助指导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自2010年至参保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在参保人完成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后,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相关手续。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保中心负责经办。

        (三)动态管理,落实长效。为60周岁以上、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零参保人员”建立登记台账,并跟踪做好动员参保和缴费工作。定期做好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人不少、一个不落”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长效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是推动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社保扶贫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所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待遇领取应有尽有。

        (二)加大宣传,讲清政策。在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过程中,各地要注重政策引导,向城乡居民宣传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优势,解释好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参保流程,提高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度和满意度,调动其参保的积极性,力争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参保缴费能尽快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市(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地区劳动保障基层站所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按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数据报市社保中心,上报时间截止2018年11月底。市社保中心联系人:戚志廷,联系电话:86606541。


        附件:

        2018年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调查统计表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2018年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调查统计表

         

        2017年12月底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人)



        2018年10月底已参保缴费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人)

        2018年10月底尚未参保缴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人)
















        填报单位:                                                                  截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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