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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706/2019-06103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6-06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6-06 11:08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2019年5月27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市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度重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要抓什么、怎么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也是工作要求和工作指南,对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意义

        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中央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8年8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以下简称《细则》),对《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对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再明确、再加压。

        出台《实施办法》,是我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规定》和《细则》的配套措施,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近年来出台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既一脉相承,又有所侧重、互为补充。《实施办法》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有利于推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自觉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泰州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营造更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6章32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出台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对象。第二章“职责内容”规定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领导干部和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强调了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考察。第四章“褒扬激励”明确了表彰奖励、记功嘉奖的条件。第五章“责任追究”细化了问责追责的情形、问责方式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亮点

        1.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更加明确细化。主要明确了5类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即: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其中,明确了分管群团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政法和统战工作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同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1次专项检查督查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相关安全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别是分管行业(领域)发生事故时,按照预案规定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组织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2.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更加全面系统。建立健全“四项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巡查工作制度、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巡查考核结果通报和公开制度;实行“五个纳入”: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审计监督、年度考核述职、干部任用考察、奖励人选及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提名考察。

        3.对领导干部的褒扬激励更加规范完善。主要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2种奖励方式:一是专项奖励。对作出显着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成绩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连续3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优秀的地区,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任期内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奖励。

        4.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更加具体严厉。明确了问责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问责的“八种方式”,即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提出了3种追责举措(即:“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和2种从轻、免责情形(即:补救从轻、尽职免责)

        关联阅读: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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