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706/2020-05366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2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0年6月1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日,以第10号市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答: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其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到安全生产大局。安全生产工作能否长治久安,关键看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能否落实到位。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安全监管顽症和新矛盾新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一些行业领域事故仍然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起起事故警示我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此,有必要制定出台《规定》,通过制度约束,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只要在本市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均应适用《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由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特色?
答:《规定》共八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和培训、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规定》的亮点特色有:一是界定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在《安全生产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二是对设置安全总监作出明确规定。为解决一定规模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规定》对总监的配备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除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外,提高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并扩大了危险作业的范围。四是对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固化。
四、下一步对贯彻落实《规定》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将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深入解读《规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要抓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学习培训,使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自觉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全过程。二是发放学习读本,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找不足和漏洞,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三是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随着《规定》的深入贯彻落实,必将有力地解决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