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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862/2020-14573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国有资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09-14
        文 号 有 效 性
        《市政府办关于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9-14 09:31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为全面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规范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参照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和苏政办发〔2017〕35号文件,借鉴周边城市做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为构建市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了良好基础。

        《办法》共7章42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主要依据、执行范围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界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明确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标准和相关情形;第四章明确违规经营投资损失三种责任认定和其他具体事项的责任认定情形;第五章主要就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第六章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程序;第七章附则主要对各市(区)参照制定本地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执行时间等作出规定。

        1.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明确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10方面共计64个事项。

        2.损失标准的量化。主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影响程度和损失金额大小将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并对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证据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3.违规责任的认定。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分别对直接责任人、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认定。同时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6种情形。子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将追究其上级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将追究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追究处理方式。同时规定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经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对发生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的,分别就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的处理明确了标准。

        5.责任追究的职责和程序。建立市国资委和企业密切协作、共同参与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明确市国资委和企业在责任追究方面的职责以及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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